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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后,注销公司就能逃避责任?照样赔偿!

妄想将公司注销,就可以逃避责任?当然不行!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发现,被告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投资人赔偿原告损失。

一体育器材公司经调查发现,某贸易商行未经其授权,在电商网站上销售假冒的体育器材,法院立案后向商行和孙某分别送达了传票。

不料,开庭前,法院发现商行办理了注销登记。体育器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商行的起诉,保留对孙某的诉请,同时增加事实与理由认为:某贸易商行在案件审理阶段恶意注销,该商行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孙某是唯一投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由投资人承担责任。

对此,孙某答辩称,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在得知涉案产品可能侵权时已将该商品下架并将涉案商行予以注销。

黄埔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体育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石妍提醒,部分商家故意制假贩假,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明知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登记,反映出该商行及投资人的主观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某贸易商行注销登记之前未进行清算,更没有依法通知原告及相关的债权人。孙某作为商行的唯一投资人,应当对商行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某体育器材公司取证方式、聘请律师维权等因素以及某贸易商行具体侵权行为和明知有本案诉讼、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登记等情节,判决投资人赔偿某体育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埔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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