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
各位看官,今天讲一起发生在湘阴县的劳动争议。这起案件较为典型,供大伙儿参考,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8月1日,39岁的王某(女性)入职某公司,在流水线上开启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然而,命运的波澜在2021年8月5日掀起。
这一日,王某惊觉自己患病,需请假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医嘱之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术后需全休118天。王某赶忙向公司管理人员微信沟通请假事宜,可左等右等,却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在休假的100多天里,公司仅发放了8月至9月的医疗期工资。
同年12月3日,王某满心期盼着能回公司上班,却被公司管理人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公司声称,王某是工人岗位,2019年时已年满5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另外还指出,王某曾中途离职,再次入职时间为2012年4月。并且,在2021年11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告知管理员“还不能来上班”,应视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解除劳务关系。
王某却坚称自己从未中途离开,2012年4月的入职登记表不过是企业用工登记和缴纳个税时的补正、普查所用。
另查明,该公司长期未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9年8月1日。
双方沟通多次无果,王某在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共计5.8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湘阴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可谓抽丝剥茧。依据《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私营企业女性从业人员年满55岁并缴满年限,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此政策,王某在2024年8月才达到退休年龄,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系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在医疗期工资问题上,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生病时已在公司工作13年,主张6个月医疗期合情合理。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已付部分,公司还应支付王某5055元。
对于医疗费补助,因王某无法证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在工作年限计算方面,公司认为王某中途离职应重新计算工作年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双方劳动关系年限应连续计算。
经济补偿问题上,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保,且王某在劳动仲裁中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被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按王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持其按12个月主张经济补偿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4.5万余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王某4.5万余元。
说书唱戏劝人方,三条大道走中央。是非对错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下期见。